我想了一想,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、第47條(註一)是不是可以幫我排除這個大樓燒香的困擾。
硬著頭皮,姑且一試吧!
2024年12月8日我向新北市市長信箱陳情了
靜待結果中
2024-12-20 更新:未通過空氣汙染防制法罰則。
靜待下次陳情
2024-12-23 (星期一) 更新:今天(12/23) 我親自走了一趟位於台北市中華路一段83號的環境部,目的是要釐清我對環保法規中有些專用名詞的正確觀念。
感謝環境部派出一位接待人員及服務台的工作人員。
我覺得環保法規的周界、周界測定一定要懂。
靜待下次陳情
【註一:節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、第47條部分條文內容,僅供參考】
第 16 條部分條文內容,僅供參考:
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、排放各種污染物、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、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。
..............
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,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,經制止而不遵從者,得報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處理。
第 47 條部分條文內容,僅供參考:
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,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、職務;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,得連續處罰:
...........
二、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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